(2015)古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延成与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延成,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唐延成,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李树林,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延成诉被执行人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延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树林给付劳动报酬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树林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延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延成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树林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800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