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作良与被申请人黄建、杨国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作良,黄建,杨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085-1号申请人陈作良,男,194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建(曾用名黄儒建),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庄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0********。被申请人杨国芳,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作良与被申请人黄建、杨国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作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建、杨国芳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黄建、杨国芳所有的汽车。申请人陈作良已向本院提供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作良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二、对被申请人杨国芳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三、对申请人陈作良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本案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作良负担。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书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