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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谷琳与于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琳,于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谷琳,男,汉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华娜,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琳与被执行人于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于华娜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华娜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