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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真君与乔树全、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君,乔树全,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76号原告王真君,个体。委托代理人段晓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树全,城镇居民。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0098883-0.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德亮,经理助理。原告王真君与被告乔树全、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真君的委托代理人段晓敏和被告张家口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树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真君诉称,2011年,乔树全挂靠张家口二建公司,成立坦克旅营房改造项目部,我为该工程供应木方、模板等材料,共计欠我材料款170000元,经多次催要,并在2015年1月经市拆迁办组织原告及被告乔树全、二建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仍未给付。请求给付货款,并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乔树全未答辩。被告张家口二建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发生过任何买卖关系,不欠原告任何款项。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乔树全挂靠被告张家口二建公司,承包了坦克旅营房改造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木方、模板等材料,共计欠材料款1700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陈述;2、入库单;3、法庭对项目部收料员、会计赵桂林的调查笔录。本院认为,原告王真君同被告乔树全的买卖建筑材料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树全挂靠被告张家口二建公司资质承揽工程,购买材料,被告张家口二建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乔树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论辩的权利,本院遂依现有证据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树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真君货款170000元;二、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乔树全的欠款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剑兵审 判 员  张 彪人民陪审员  李小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