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常某某,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崔某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鸿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赵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