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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30号陆咏昕与陆英文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陆某甲,女,汉族,200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理人陆某丙,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乙,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陆某甲诉被告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陆某乙申请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之后,被告撤回鉴定申请。本案恢复诉讼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志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陆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景伟、被告陆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被告隐瞒其已婚身份与原告母亲谈某。不久后原告母亲怀孕,于2008年12月28日生育原告。原告出生后,被告曾给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但从2012年3月起,被告停止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不得已只好出来打工维持自己和原告的生活,独自负担原告的所有费用。原告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被告身为父亲,应当依法履行对原告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但经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抚养费。此外,原告即将进入小学,但因被告一直拖欠当地社会抚养费,导致原告未能办理入户登记而无法入学。据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按每月1500元计算的抚养费5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乙辩称,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于2008年12月28日生育原告此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原告由其母亲陆某丙抚养,但认为原告诉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偏高,以每月给付600元为宜。经审理查明,陆某丙与被告陆某乙于2007年相识,双方于2008年12月28日未婚生育女儿陆某丁。陆某丙与被告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原告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其母亲陆某丙直接抚养,被告极少照顾原告。生育原告后,被告曾给付过部分抚养费,但自2012年3月至今没有给付原告的抚养费。陆某丙现在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现从事开钩机工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某丙与被告未婚生育原告陆某甲,依法应当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告属于陆某丙与被告的非婚生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原告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原告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陆某丙直接抚养,被告极少照顾原告,且自2012年3月以来一直不给付抚养费,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给付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付抚养费数额应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并结合原告的生活需要予以确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以1000元为宜。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37000元(1000元/月×37个月)。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55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某甲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37000元。二、驳回原告陆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94元,由被告陆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