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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鞍山市红顶实业有限公司诉黄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096号原告:鞍山市红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汇园大道366栋-1-1层S1号。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钢,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学科,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红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红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红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鞍山市红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1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季 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萃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