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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亦骊与严国祥、王文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亦骊,严国祥,王文鹤,倪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谢亦骊。被执行人:严国祥。被执行人:王文鹤。被执行人:倪荣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亦骊与被执行人严国祥、王文鹤、倪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其中被执行人严国祥、倪荣华共同归还100万元,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60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被执行人王文鹤归还50万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7月22日前归还15万元,从2015年8月30日起每月月底归还5万元,直到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