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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莉、张兆鹏与王金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张兆鹏,王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张莉。申请执行人:张兆鹏。被申请人:王金亮,乳名小平,现在德州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的张莉、张兆鹏申请执行王金亮(2012)德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莉、张兆鹏申请执行王金亮(2012)德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指定由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