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斌与孙政、丁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孙政,丁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77号原告何斌,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政,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丁学勤,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诉被告孙政、丁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回对被告孙政、丁学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何斌负担。审判员 任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