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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95号原告高某。被告李甲。原告高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皓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XXX年相识恋爱,XXX年XXX月XXX日登记结婚,XXX年XXX月XXX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无论对工作还是家庭都毫无责任心,也没有固定工作,对女儿也不关心。XXX年、XXX年被告两次因吸毒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第一次原告原谅了被告,然被告未有改正,第二次又被行政拘留,至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理睬也不回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李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李甲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登记结婚,XXX年XXX月XXX日生育女儿李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原因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今年年初起原被告分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从现有证据看,被告虽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被告的该不良行为系发生在一年之前,之后被告有无再犯原告表示不清楚。对此本院认为,家庭生活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尤其是被告更应学会珍惜,被告应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良行为,作为妻子的原告也应给予帮助和鼓励。现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