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格某某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某某,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39号原告:格某某,女,藏族。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某某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格某某承担。审判员 严正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