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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友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友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13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友论,曾用名朱友伦,男,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友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