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杰与苑雪来、周西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刘杰。被告苑雪来。被告周西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苑雪来、周西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郭东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