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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杰与苑雪来、周西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刘杰。被告苑雪来。被告周西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苑雪来、周西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郭东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