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袁长伟与何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伟,何贵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袁长伟。被告何贵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伟与被告何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袁长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袁长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