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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薛道合、童秀娇与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反诉被告)薛道合,男,1958年11月10日生。原告(反诉被告)童秀娇,女,1962年8月1日生。被告(反诉原告)舒涛,男,1982年1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道合、童秀娇与被告(反诉原告)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道合、童秀娇及反诉原告舒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薛道合、童秀娇撤诉处理。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舒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薛道合、童秀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舒涛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