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匡琼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勇、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2月1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小事而争吵,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关系。被告自结婚以来一直不务正业,无节制地消费导致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沉迷于网络游戏赌博,已输掉金额达30多万元。且被告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果,直接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对婚姻已失去了信心,连小孩也不敢生。被告不仅不想办法化解矛盾,而是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答辩人原是有正式工作的,结婚以后,为了有更好的发展,答辩人去了原告家的公司上班。答辩人并不是像原告说的不务正业,且也没有施加家庭暴力、没有赌博。原告唐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帝王广场购买了一套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房首付款20万是原、被告借被告父亲的钱支付的,且按揭贷款的还款是也从被告父亲的工资卡中代扣的。被告陈某为证实自己的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书信一封,拟证实原告诉称被告不务正业不是事实。原告唐某某对被告提交的书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恰恰证明了原、被告的感情存在问题,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效力做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无异议,证实了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书信,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2011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2月13日,原、被告自愿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尚未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为家庭开支等问题偶有争吵。2015年6月10日,原告以被告不务正业、沉迷网络赌博游戏、无节制消费,以及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差异大,导致原告看不到希望、看不到未来、不愿生小孩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的恋爱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因双方对家庭琐事、开支等问题的意见时有分歧,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信任,和好如初是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匡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