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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郓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超、郝敬民、李玉芹、阮学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超,郝敬民,李玉芹,阮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超,居民。被执行人郝敬民,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李玉芹,农民。被执行人阮学慧,职工。申请执行人郓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超、郝敬民、李玉芹、阮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超、郝敬民、李玉芹、阮学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超、郝敬民、李玉芹、阮学慧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