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记全与上海柳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记全,上海柳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943号之一原告张记全,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柳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柳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记全与被告上海柳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记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莉萍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