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世军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军,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环行初字第31号原告陈世军。委托代理人于会军。委托代理人刘慧敏。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勤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军诉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家显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