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阳电子公司与孙荣平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荣平,男,满族。委托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新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庆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莹,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庆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莹,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荣平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荣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荣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荣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孙荣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刘玉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