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黄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黄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陈伟杰,男,汉族。被告黄辉,男,汉族。原告陈伟杰与黄辉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