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石建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军,白建军,王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石建军,个体。被执行人白建军,农民。被执行人王桂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建军、王桂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白建军、王桂莲返还申请人石建军640000元。但被执行人白建军、王桂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白建军所有的位于铁南办先锋路西临铁四社(产权证号:f090557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友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