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民三初字第2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俊良与李小强、万美君、洪源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良,李小强,万美君,洪源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三初字第2573-1号原告刘俊良,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李小强,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万美君,女,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系被告李小强之妻。被告洪源树,男,成年,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良与被告李小强、万美君、洪源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洪源树系一般保证人且保证已过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洪源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良撤回对被告洪源树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婧妍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