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希与陈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杨希,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8日,现住涪城区。被告:陈孝良,男,汉族,生于1943年4月7日,住涪城区。原告杨希诉被告陈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希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焰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