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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希与陈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杨希,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8日,现住涪城区。被告:陈孝良,男,汉族,生于1943年4月7日,住涪城区。原告杨希诉被告陈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希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焰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