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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与陈国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陈国兵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923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北路88号4楼。负责人马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宁,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俊颖,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兵。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诉被告陈国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彩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