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程某,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某,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关于陈翠申请执行程某、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