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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晓丽申请执行刘英、李星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丽,女,生于1954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英,女,生于1967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星尧,男,生于1967年2月8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址同上。陈晓丽申请执行刘英、李星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晓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186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现申请执行人陈晓丽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186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