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惠民与章卫忠合伙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民,章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73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陈惠民,男,1951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章卫忠,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惠民与被执行人章卫忠合伙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对付款条件和期限达成和解,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