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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孔宪义与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义,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486-2号申请执行人:孔宪义,男,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雨城区。法定代理人:吴学芳,女,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雨城区。系孔宪义妻子。被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号**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宪义与被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