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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建辉与菏泽市睿智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睿智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建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睿智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友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辉。委托代理人任坤坤,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西平,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菏泽市睿智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6日受理,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用人单位,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且发生争议前一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或者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赵建辉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应当驳回,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赵建辉在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处工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该公司住所地。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钰晗速 录 员  张灵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