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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管仕伦与贾厚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仕伦,贾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管仕伦,个体户。被执行人:贾厚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厚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长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