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永新与余建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新,余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新。被执行人余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112号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以(2015)杭淳执民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千岛湖镇书香名地公寓7幢2单元2504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建明所有的千岛湖镇书香名地公寓7幢2单元2504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