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588号原告福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法定代表人陈金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永宏、李秋梅,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启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汀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