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钱明春与倪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春,倪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202号申请人钱明春,男。被申请人倪凤龙,男。申请人钱明春以被申请人倪凤龙未能还款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倪凤龙所有的红色大马两匹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倪凤龙所有的红色大马两匹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倪凤龙负责管理和饲养,不得转移、毁损或抵押,可以变卖,但必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须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铭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