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邢台万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邢台万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法定代表人董锡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张亚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万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万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万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万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4元,减半收取为39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