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罗祥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祥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059号罪犯罗祥伟,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泸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祥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民事赔偿26888.5元。2010年8月25日经四川省高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28日、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祥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祥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5.7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罗祥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民赔未履行,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祥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