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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玉英申请宣告吴子威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一特字第28号申请人:张玉英,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张玉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子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吴子威,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中山市**区***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80708***,已婚,与申请人张玉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吴锦欣、吴永强。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7月不明原因与家人失去联络,2000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直至被申请人的父母死亡,被申请人都没有回家,至今音信全无。2014年6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0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吴子威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00年失踪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一年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可宣告其死亡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张玉英请求宣告吴子威死亡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吴子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