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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改梅与被告郭俊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梅,郭俊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改梅,女,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祥,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改梅儿子。被告郭俊才,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梅与被告郭俊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伤情尚需进行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改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