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盛峰日用工艺冲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余姚市盛峰日用工艺冲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99号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邦军。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燕,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盛峰日用工艺冲件厂。代表人:周盛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盛峰日用工艺冲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盛峰日用工艺冲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1932.5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佰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瞿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