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誉分公司、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誉分公司,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誉分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分公司”)。负责人:张俊选,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集团”)。法定代表人许松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华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消防公司诉被告七星分公司、七星集团、华誉公司、华誉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消防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消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