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8)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196号本院在执行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宗凯、李克芹、李学聪、赵自富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宗凯、李克芹、李学聪、赵自富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宗凯、李克芹、李学聪、赵自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