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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汤宏英与彭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宏英,彭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96号原告:汤宏英,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红,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宏英与被告彭红因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宏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家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