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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陈和平诉李建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李建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和平,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仰民,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斌,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和平诉被告李建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9月6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被告李建斌不服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15年7月2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和平诉称:2006年6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与永济市三达煤炭经销处(以下简称三达经销处)达成协议:原告以三达经销处的名义给电厂送煤,期限自2006年6月至年底,期间所有以三达经销处名义送煤的票据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结算。然而被告在替原告收票中,擅自将所收的煤票与永济市条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并将所结的款项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煤炭结算款289080元。在原一审中诉讼请求变更为184547.8元。被告李建斌辩称:1、我不认识原告;2、原告没有任何依据说是他的煤,联运公司说谁拿票谁结算;3、我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手续,原告告我没有任何依据;4、十年前的事情为什么现在才告。要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三达经销处具有向蒲光电厂供煤的资质。原告陈和平于2006年6月与三达经销处协商,均同意由原告陈和平以三达经销处名义向蒲光电厂供煤,2006年6月至2006年年底,以三达经销处名义往蒲光电厂送煤的票据归原告陈和平所有,与电厂的结算权利归原告陈和平,且原告陈和平须向三达经销处交纳利润的10%作为管理费。蒲光电厂结算煤款及运费的方式为,蒲光电厂将煤款支付供煤者,运费则支付给永济市城东联运服务站(简称联运服务站),委托联运服务站代为支付。送煤人送完煤后在蒲光电厂领取运费结算票据,持票在联运服务站领取运费。同时查明:被告李建斌于2006年9月22日持票在联运服务站领取265807.8元煤炭运费。另查明:原告陈和平在2008年9月第一次起诉被告李建斌,起诉标的额52000元。该起诉状上称,原告陈和平往蒲光电厂运煤3875吨,被告李建斌运送2031.94吨,案外人任军义运送517.1吨,运费为每吨45元,支付司机的二次倒运费为每吨8元。后本院以主体不当为由以(2008)永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0年原告陈和平申请再审未果。2010年2月原告陈和平第二次起诉。2014年元月份原告陈和平再次起诉。原告称,原告在高市桥煤场存煤6千余吨,以三达经销处名义往电厂送煤,雇佣景水平看场。被告得知此事后,经原告同意也以三达经销处名义往电厂送煤900吨,案外人任军义也以三达经销处名义送煤500吨,被告和任军义以每吨10元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原告和任军义之间的账已经结清。原告的煤炭运输车都是被告李建斌找的,被告找的司机拉原告的煤的时候,原告有张票,有登记票号,但是原告没有留底,都给司机了。煤送到电厂后,司机应该将运费票给原告,原告给司机每吨8元运费。但当时因为资金紧张,原告便让被告先以每吨8元向司机垫付了二次倒运费(高市桥煤场到蒲光电厂),被告垫付后就把所有的运费结算单收走,后去联运服务站把所有的运费265807.8元领走。二十多天后,原告才知道被告从联运公司把运费全部结走,就去找被告,被告在其煤厂给原告出具了一个结算单,当时就原被告两个人在场,被告一个人写的,被告经过算账后说欠原告69672元并写在结算单上,但是原告不认可。而被告应该领的款项仅为:900吨煤的运费40500元、被告垫付的司机的二次倒运费44160元、支付给被告的二次倒运费利息600元、铲车费5000元,除此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每吨10元的管理费共计9000元,综和算下来,原告应得的煤炭运费为184547.8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提供证据有:1、所谓的“结算单”一份:“应付陈69672.74…”,该“结算单”无日期、无签名;2、被告从联运服务站领款凭证(四张照片)等:“今收到运费贰拾陆万伍仟捌百另柒元捌角正。李建斌2006年9月20号”;3、加盖有三达经销处印章,且署名“法定代表人侯卫军”出具的证明一份:“2006年6月至2006年年底,经我公司同意,…陈和平用我公司手续给蒲光电厂送煤,陈和平给我公司交纳利润的10%作为管理费。因此,在此期间,凡以我公司名义往蒲光电厂送煤的票据归陈和平所有,与电厂的结算权利归陈和平。2010年9月20日”;4、2014年4月3日本院对侯卫军的询问笔录,侯卫军称:该证明“因此”前的内容是真实的,“因此”后的内容记不清了。5、原告2008年9月9日的起诉状一份;2008年11月25日(2008)永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及再审申请书一份;(2010)永民初字第134号受理通知书一份。6、证人任军义出庭作证称:2006年我和别的三个人从韩城给陈和平和景水平送煤到陈和平和景水平租下的高市桥煤厂,运费是景水平和我们算的,字签了后我们找陈和平结算费用。不清楚是谁送到电厂的。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称,结算单是我给我战友景水平写的,但是不全。四张照片属实。结算单当时是我和景水平算的,那天算账的时候陈和平来了,我给景水平说我不认识陈和平,不和他算,景水平说把结算单给陈和平,有什么他和陈和平说。这个结算单不是我当时写的结算单,还有一个更详细的。我给了景水平煤款145078.76元、运费等70272.74元,我将结算单和结算手续都给了景水平,所有就都清了。2006年9月份我给电厂上过煤,景水平找到我说以三达经销处的名义给电厂上煤,我上煤的时候我从稷山拉煤,拉到高市桥那,当时高市桥煤厂是景水平管的,我替景水平上煤。景水平在送煤的时候借我的钱,他将一部分运输票给我抵他欠我的钱。后我到联运公司结算运费26万余元,我给了景水平21万元。当时我找到三达经销处确保资金安全,我才敢去上煤的。我不知道景水平和原告是什么关系。对证据3、4称,三达经销处出具的证明是伪造的,三达公司的煤款应该给原告,但是没有给原告,都是我去领的。询问笔录是真实的,但侯卫军出具的证明与当时的具体情况不符。对证据5称,原告提供的这组证据属实,再审申请我不知道。对证据6称,证人并没有指明煤是原告一个人的,通过我结算的煤款和运费有三部分,有我一部分、景水平一部分、任军义一部分。结算后我和景水平的账就了了,景水平让我将结算单和借条给了原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和平陈述、三达经销处及原法定代表人侯卫军出具的证明和陈述,可以证实2006年6月至2006年年底以三达经销处名义往蒲光电厂送煤的票据归原告陈和平所有,结算权利归原告陈和平。期间,原告同意被告及任军义也用三达经销处名义向蒲光电厂送煤,且让被告垫付了二次转运(高市桥煤场到蒲光电厂)的运费。因被告垫付了运费,随之收取了运费票并无不当。被告李建斌持票于2006年9月22日在联运服务站领取了以三达经销处名义往蒲光电厂送煤的运费共计265807.8元后,应当与原告进行结算,按照各自的应得额支付。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应得运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应得利益有多少,而应得利益与各自运送煤炭数量有关。关于原被告双方各自运送煤炭重量的确定,按原告所述以每吨煤45元的运费计算,被告领取的265807.8元应折算为5906.84吨煤的运费。因原告不能提供自己煤炭运送数量的原始证据,导致无法核算其应得利益,且原告于2008年9月递交的起诉状中所述的被告李建斌运送煤炭的数量(2031.94吨)与本次起诉中所述(900吨)相差较大,原告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表现模糊。现仅根据其陈述,不能确定其诉求合理,因而只能以所谓的“结算单”来认定。被告承认该“结算单”是自己写的草底,是与景水平对账用的。但景水平系原告的雇员,且该“结算单”现由原告持有,其内容记载“应付陈69672.74…”,可以证明对账时被告尚欠原告69672.74元,被告应当返还。双方的纠纷虽发生在2006年,但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故不存在超诉讼时效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陈和平煤炭运费69672.74元。二、驳回原告陈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4170元,被告李建斌负担1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韩马明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