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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年丰、吴旭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年丰,吴旭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芸,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唐年丰。被告吴旭云。本院在受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年丰、吴旭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元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