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鄢剡剑与李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鄢剡剑,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35号申请人鄢剡剑,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李鑫,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重庆经开区。申请人鄢剡剑与被申请人李鑫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鄢剡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李鑫银行存款9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鄢剡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鑫所有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