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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任行广诉被告刘建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行广,刘建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593号原告任行广,男。被告刘建刚,男。原告任行广诉被告刘建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行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给被告刘建刚装修房屋,完工之后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打一工资款的欠条,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我装修工资款6万元。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欠条一张:被告刘建刚欠原告任行广装修工资款6万元。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3月12日,被告刘建刚欠原告任行广装修工资款6万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装修工资款6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应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任行广装修工资款人民币6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建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