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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马某某某1,女,东乡族,生于1991年5月2日,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某2(又名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10月20日,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1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元。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