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马某某某1,女,东乡族,生于1991年5月2日,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某2(又名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10月20日,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1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元。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