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邵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邵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强路西虎新路北。法定代表人段作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邵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