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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与何长林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何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程伟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长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经查,何长林于2011年10月,在用土未经报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甘棠社立新片汪家组区自己承包的林场兴建林区看护管理房,违反法律规定。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黄国土行处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何长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黄国土行处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行处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行处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林审判员 周国庆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百度搜索“”